相關法令分析
檢討之裝修相關法規
- 防火區劃:依建築技術規設計則施工編第八十三條檢討 十一樓以上樓層,應每100平方公尺 為一防火劃;室內牆面及天花板均使用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得每200平方公尺為一防火區劃;區劃範圍如被有效自動滅火設備得免計算其有效範圍樓地板面積之二分之一。
- 分間牆: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六條檢討本案適用用途為C-2工廠,其分間牆部分無限制規定。
消防安全設備之相關檢討
- 滅火器。
- 室內消防栓設備。
- 室外消防栓設備。
- 自動撒水設備。
-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 緊急廣播設備。
- 出口標示燈。
- 避難方向指示燈。
- 避難指標。
- 緊急照明設備。
- 排煙設備。
- 發電機。
無障礙廁所法規
- 淨空間:空間內應設置迴轉空間,其直徑不得小於150公分。
- 門:應採用橫向拉門,出入口之淨寬不得小於100公分,且門把距門邊應保持6公分,靠牆一側應於距門把3-5公分處設置門擋。
- 鏡子:鏡子之鏡面底端與地板面距離不得大於90公分,及設置傾斜鏡面;鏡子長應在90公分以上。
- 求助鈴:(1)位置:應設置兩處,在距離馬桶前緣往後15公分、馬桶座位上60公分處,及馬桶前緣往前35公分、高35公分處。 (2)連接裝置:按鈕應連至服務台。
無障礙廁所法規
- 沖水控制:可為手動或自動,手動沖水控制設置於L型扶手之側牆上,距馬桶前緣往前10公分及馬桶座面上約40公分處。
- 側邊L型扶手:馬桶側面牆壁裝置L型扶手,水平與垂直長度皆不得小於70公分,垂直向扶手外緣與馬桶前緣之距離為27公分,水平向扶手上緣與馬桶座面距離為27公分。
- 可動扶手:馬桶至少有一側之扶手應為可動式,扶手外緣與馬桶中心線之距離為35公分,扶手長度不得小於馬桶前端,且突出部分不得大於15公分。
公共場所哺(集)乳室設置及管理標準
第三條 哺(集)乳室應具下列基本設備:
- 靠背椅。
- 有蓋垃圾桶。
- 電源設備。
- 可由內部上鎖之門。
- 緊急求救鈴或其他求救設施。
- 洗手設施。
- 其它、育嬰床。
100年5月11日署授國字第1000400663號函令發布